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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旨

事業廢棄物機關認定之用途

日期
2014-06-14 07:13:56

再利用:指事業產生之事業廢棄物自行、販賣、轉讓或委託做為原料、材料、燃料、填土或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用途行為,並應符合其規定者。
四、清理:指貯存、清除或處理事業廢棄物之行為。
五、相容性:指事業廢棄物與容器、材料接觸,或二種以上之事業廢棄物混合,不發生下列效應者。